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来源:校友会发布时间:2019-12-12

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UCTAA)

第二条本会为北京化工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继承和弘扬北京化工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积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二)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投资办学,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编辑、印刷《校友通讯》,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五)符合校友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过硬的思想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北京化工大学大学校友,包括:北京化工大学(含北京化工干部管理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曾在北京化工大学(含北京化工干部管理学院)任教、任职者;院系调整并入和转出北京化工大学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五)对北京化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各项活动与交流合作;

(七)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八)及时向本会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员和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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