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球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是指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北京化工大学在各地、各行业的校友自愿组织成立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校友总会以及各类校友分会。

第三条   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校友会的发展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相连,主动服务于国家的发展战略、安全稳定和政治要求,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发展我校校友会。

第四条   北京化工大学校友是指在北京化工大学(含历史上组成或并入北京化工大学的有关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和以各种形式在北京化工大学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包括通过进修、培训、函授、夜大、成人脱产等方式在北京化工大学学习的学生,包括以各种形式在北京化工大学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教职工包括全职聘任的教师和员工,也包括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以及在校工作的外籍教师等。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各地、各行业成立校友分会,鼓励学校所属学院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条   校友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当地以及行业法律法规,必须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从事违背法律法规、有悖公序良俗、损害学校和校友会以及校友利益和声誉的活动。


第二章  北京化工大学校友总会

第七条   学校设校友总会,校友总会秘书处设在国内合作交流处,负责校友会的管理及校友相关工作。校友总会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校友总会会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会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分管宣传、科技、学科、教学、研究生、学生的校领导任校友总会副会长。知名度高,热爱母校,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可以担任校友会副会长。党办、校办、宣传部、学工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高新技术研究院、大学科技园、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校友会理事。热爱母校及热心校友工作的校友可以担任校友理事会理事。

第九条   学校加强校友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加强校友会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建设,加强校友数据库建设,支持校友总会按校友会章程建设专业化校友发展平台。

第十条   校友会应积极拓展平台、整合资源,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凝聚全球校友力量。



第三章  北京化工大学校内二级学院分会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校友工作,原则上应成立学院二级校友分会。

第十二条   北京化工大校友总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各学院二级校友会的工作。国内合作交流处是校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学院二级校友会的相关工作。各学院二级校友会应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并协助完成学校及校友总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二级校友会应本着“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宗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二级校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凝聚广大校友,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友活动。

2、牢固树立为校友服务的思想,支持校友发展。

3、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本学院校友信息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友数据库,并向校友总会报送。

4、收集、报送本学院杰出校友信息(如获奖、先进事迹、企业发展信息等),以大力宣传杰出校友的先进事迹。

5、积极开发校友资源,寻求校友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支持。

6、协助学校做好产学研用合作项目的开发工作。

7、积极协助国内合作交流处组织校友年度捐赠以及其他专项捐赠工作。

8、向校友总会推荐各学院在各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9、及时向校友总会报送校友会机构设置及领导班子组成情况、校友工作年度报告、校友活动新闻稿件、图片、优秀校友事迹及其他重大事项。

10、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在校生校友情感培养及毕业生的跟踪联络工作。

11、开展其他有利于凝聚广大校友和促进北京化工大学发展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二级校友会的组织建设

1、学院成立二级校友会,各二级校友会由本院在校的和已经毕业的学生以及全体教职员工组成。

2、学院二级校友会参照《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适合本院的校友会章程。

3、学院二级校友会应建立理事会工作机构,由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兼任会长,其余领导班子成员为副会长。秘书长经会长、副会长商定,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或专人担任。理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在校生及已毕业校友代表。

4、各学院二级校友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日常管理运行制度,与校友总会及各地方校友会合作做好校友工作。



第四章  地方及行业校友分会

第十六条   校友分会一般按照以下列方式命名:

(一)在国外、境外成立的校友分会,以“北京化工大学+国名或地名+校友会”命名。

(二)在国内、境内各地成立的校友分会,以“北京化工大学+地名+校友会”命名。

(三)根据行业成立的校友分会,以“北京化工大学+行业+校友会”命名。

校友分会成立分支机构,参照上述原则命名。

第十七条   校友分会的名称,应在筹备设立之前报校友会批准。未经校友会批准,校友分会名称不得擅自更改。

校友分会应规范使用名称或简称。

第十八条   校友分会设立的筹备工作由发起人负责。发起人可以由校友会指定,也可以由校友推选产生。发起人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牢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九条   发起人负责召集校友代表组成校友分会筹备组,拟订校友分会设立的方案及章程,并向校友总会提交成立校友分会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发起人应召集举行筹备会议,制订校友分会章程(草案),讨论校友分会理事会组成原则和建议人选。

校友分会的章程应符合《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并报校友总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校友分会的校友应提交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联络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友分会必须召开成立大会,通过校友分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应出席校友分会成立大会,常务副会长无法参加时,应有一位副会长参加。在大会履行规定议程之后,由校友总会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宣布校友分会正式成立,并向校友分会授旗,向校友分会负责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校友分会可根据校友所在的地域、年级、班级、专业等,在本分会内设立分会。校友分会负责对所设立的校友分分会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校友分会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对校友会、校友分会声誉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的,经校友会讨论决定的,可以予以撤销或中止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校友分会的工作机构是理事会。校友分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根据校友分会的实际情况确定。

校友分会理事会可设置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校友分会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名单由各地选举产生后,由校友会备案。

增补或更换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友会备案。

校友分会理事会到期换届的,应向校友会报告换届筹备工作情况。在拟定的换届大会日期前30天以上,向校友会提交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经校友会理事会同意后举行换届大会。

第二十九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讨论理事会相关工作。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一位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条   校友分会必须坚持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校友分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分会校友开展活动,沟通校友信息,增进校友联系,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帮助。

(二)关心支持母校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情况,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母校事业发展。

(三)关心和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四)根据各地校友会分会的实际情况,在校友会指导下轮流承办校友会秘书长会或负责人会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友分会理事会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向成员通报活动情况,向校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友分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校友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化工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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