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Beijing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UCT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化工大学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安全稳定。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弘扬北京化工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开展各类交流活动,支持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积极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化工大学及上级主管单位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化工大学校内(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 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 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促进有关项目的共同开发;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 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思想素质过硬,道德品质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北京化工大学校友: 

 ()凡在北京化工大学(包括原北京化工干部管理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含研究生、本科生、夜大、函大、成人脱产等)、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含各类培训班及夏令营等)、各类留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对北京化工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会,作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如校友会、同学会、校友联谊会等。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会应向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会组织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北京化工大学校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会章;

 ()执行本会决议;

 ()接受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长期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 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
)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
)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学校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内合作交流处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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